2014第十四期学术报告通讯

发布时间:2014-10-16

    由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学术讨论会于2014年10月14日下午一点三十分在会计学院楼108报告厅召开。

    本次讨论会邀请到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周勤业先生进行实务专题报告,报告的题目是《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践》。讨论会由上海财经大学周波副教授主持,会议吸引了对股票市场实务有兴趣的教师、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参与了讨论。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作为证券市场初期的一种制度安排,股权分置改革对资本市场的意义重大,法规并没有对流通进行限制,只是在招股文件中做了约定,随着股票市场的发展,股权分置由意识形态问题转为市场压力问题。

    股权分置具有制度缺陷,具体表现为扭曲定价机制(容易被庄家操控)、不利公司治理、阻碍企业并购并制约了产品创新。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我国于1999年和2001分别进行了两次改革试点,但最终都以对价支付存在问题而告终。2002年开始公开征集股改方案,并于2005年4月29日启动股改,改革的总体思路包括:(1)股改不是国有股减持套现(2)不是补偿、是支付对价以获得流动权(3)统一规则、各自决策,即大股东制定改革方案,小股东投票表决,超过三分之二则通过(4)试点先行、分步推进。

    第一批试点的企业有四家,其中上交所3家,深交所1家。第二批改革试点企业包括42家。证监会对此发布了试点通知,包括改革的原则,披露信息的方式,停牌要求,以及改革之后的承诺(锁一爬二)。第一批中,三一重工的成功改革为之后的改革立下了标杆。但是其他的一些公司根据自己的情况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种对价支付方式纷纷被推出。包括我国股票市场一直希望推出的权证也借此机会成功推出,其他一些支付方式包括锁定承诺、大股东增持、回购、管理层激励、提高分红比例、归还股东欠款等。但是就三一重工的股改对价模糊来看,大股东获益程度要超过小股东。

    周勤业先生指出,确定支付对价时公司会考虑许多因素,包括各类股东对净资产的贡献、创业溢价、股本结构、市净率等等,同时也指出了这些信息为实证研究提供了较大的研究空间。第二批股改完成之后,基于股改的时间较长的考虑,相关部委全面推进了股改进程,五部委联合发布了《指导意见》,证监会也发布了《指导意见》。

    不可置否,股改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疑难问题,包括破净公司、ST以及亏损和绩差公司、持股比例低等,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认沽权证、重组等方式对这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突破。股改过程是成功的。

    股权分置改革实践全部或部分解决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制度缺陷,包括理顺了定价机制、遏制了市场炒作、推动了公司治理、加速了企业购并、促进了产品创新,与此同时,股改还改善了我国的股权文化,包括推进了投资者关系管理、提高了股东回报意识、重视了股东市值管理。但与此同时股改也有负面影响,它造成了短期之内的市场波动,并且个别股改案例的市场影响极坏,并且股改也是财富分配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

    综合来说,股改不是万能的,但是不股改是万万不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