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主办的周勤业先生讲座系列第三期于2014年6月19日上午8:00在会计学院206会议室召开。
本院邀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周勤业先生就有关中国证券市场的有关发展做系列报告,本次报告题目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与展望。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李增泉教授、靳庆鲁教授、储一昀教授、刘浩副教授、叶建芳副教授、王悦老师以及一些对学术有兴趣的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周勤业,1986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现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重大重组审核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中方专家咨询组成员、上海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委员。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审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近年来在刊物上发表相关的论文多篇,并承担财政部重点课题《关于资本(股票) 市场与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以股权为基础的支付》的研究工作,并任项目负责人。
本次讲座于8:00准时开始,期间气氛轻松热烈。周先生就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发展做了详细生动的讲解,并对于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未来发展进行了相关展望。期间气氛轻松热烈。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0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到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我国证券市场主要为地方试点,其间按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股份制企业试点和股票发行的管理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主要内容包括招股说明书、股票上市报告书(中国才有,用于说明公司股东及其变化的有关情况)、年度报告(1991年当时利润分配等信息还由其中的留成分配表披露,到1992年A年度报告中主要有公司基本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况、财务状况、财务指标分析和重大事项揭示五大项)、中期报告金和其他公告(最初阶段的临时公告,主要有分配公告、配股公告、财务报表分析)。
第二阶段(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到1999年《证券法》颁布前)为全国性市场阶段。其间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其第六章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同时也相应推出了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具体包括第1号招股说明书(最初共有23项,其中最重要的为“募集资金的运用”和“风险因素与对策”两项),第2号年度报告(从之前的5项扩充至10项,具体增加了例如三会报告和关联企业等内容),第3号中期报告,第4号配股说明书,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公告,第6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第7号上市公告书和第8号验证笔录(现已废止)。此外,该阶段上市规则中也对信息披露做了有关规定。此处周先生补充说明了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和地方证监局的彼此不同的职责范围,其中与国外上市公司制的交易所不同,我国交易所作为会员制事业法人,其主要通过公司上市前签订信息披露合同来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交易所本身无调查和处罚权,其对于上市公司违规主要通过警告、公开谴责以及提请证监会处理等方式进行规范。
第三阶段(1999年《证券法》颁布至2005年股改前后)信息披露由《证券法》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进行规范,之下主要有三个层次的具体规范。第一层次修订和新增了之前的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扩展至22号,并废止了之前的第8号),新增内容主要涉及上市公司首次和股权再融资(第9-11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12-14号)、上市公司发生并购(第15-19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第20-22号)所需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第二层次编报规则主要涉及对于特殊行业、性质、目的的信息披露规范,具体主要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房地产有关信息的披露、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由最初对于ST公司的要求普及,因此与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不同,季报并非证券法、公司法所规范)、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补充审计信息等。第三层次规范问答主要涉及非经常性损益、管理人员激励、境内外报表差异等信息披露的规范。
第四阶段(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至今)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一个微调的阶段,周先生通过具体事例详细讲解了当前信息披露的几项原则,具体主要包括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公正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前应作保相关保密;上市公司应制定和执行信息管理制度;应当在指定媒体披露;对于不确定信息的申请暂缓披露;机密信息的申请豁免披露等。
此外,周先生还就内部控制、社会责任和XBRL应用这三个目前正在逐步完善的信息披露规范做了详实的讲解,并提出了通过深化市场相关产品(例如上证180公司治理指数ETF、上证社会责任ETF)来进一步使内部控制、社会责任与公司利益相关从而促进公司进一步提高内部控制质量,更多承担社会责任。
最后,周先生对于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未来发展做了有所依据的展望,主要为:1.股票发行审核以信息披露为中心;2. 由充分性转向重要性和有用性3. 减少强制披露,增加资源披露4. 减少因信息披露而导致的例行停牌5. 电子化披露逐步替代指定媒体披露6. 综合报告导向7. 发挥媒体治理作用8.加大信息披露违规的责任和处罚
与会老师和同学对于周先生关于信息披露制度的报告内容深感兴趣,纷纷就其所讲解的内容和最新动态进行了踊跃提问和热烈讨论,周先生对于有关问题也一一做了回答。具体讨论问答见文后附录部分。
最后,周勤业先生大致陈述了后续的系列讲座内容安排,并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了本次报告。
为了促进会计学科发展,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水平,扩大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会计理论与实务的结合,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邀请海内外理论界知名学者、实务界知名人士来我院举行学术和实务研讨讲座报告,迄今已举办多期,下期研讨讲座正在筹办中。
讨论问答:
Q:证监会发布的《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是采用分类分批实施的,但相关的制度在国内外都比较健全,为什么不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开始强制实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A:原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是拟采取强制立即实行的。但考虑到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平均需要3年左右时间的建设实施,以及不同公司内部控制建立的难易不同,因此现实约束只能分类分批实施。此外,当前实施内部控制披露的企业主要表现为:大部分国有企业已实施内部控制披露,大部分未进行内部控制披露的企业主要为民营企业。
Q:针对上交所强制要求三类公司必须披露内控报告,但不强制要求披露内控审计报告,为什么2012年执行内控审计占披露内控报告公司的比例较2011年明显上升?
A:现实中尽管部分公司的内部控制还未达标,但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不会被出具非标准意见;在我国,相反的,内控审计被作为了其他用途,例如上海家化就此作为了管理层利益斗争工具。这一比例上升其实没有多大意义。
Q:对于沪市社会责任披露情况,2013年自愿披露的公司为64家,较2012年减少了10家,这与之前增加的趋势不符,其发生是什么原因?
A:这不是因为披露社会责任的公司数量减少的原因(从整体披露社会责任的公司数量上升可以看出),自愿披露的公司数量减少的原因在于一部分原先自愿披露的公司进入了公司治理板块,因此变成了强制披露社会责任的公司。
Q:上证180公司治理ETF和上证社会责任ETF作为世界上最早的以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为基准的ETF出现,是基金公司处于自身利益考虑还是由于相关监管机构(证监会、交易所)的政策指导要求?
A:中国证监会鼓励金融创新,上述ETF不会占用基金公司可以发行的ETF额度,因此制度上为上述ETF出现提供了便利。同时,上述ETF的出现也符合基金公司的利益。在未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是几千支股票配合几百个相关的ETF,且ETF发展会实现三个突破(跨市场、跨境域和跨产品)。
Q:相关的ETF金融企业是否会参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指数和社会责任指数的评选?
A:相关金融企业是不参与指数评选的。但由于上述指数评选过程中有交易所初审公示和咨询专家意见的阶段,因此相关金融企业可能会对进入指数的公司进行评议。此外,另一方面由于进入指数的指标是比较硬性的指标(例如,每股社会贡献值),因此,上述指标在评选中上市公司进入指数过程受外部影响还是较小的。
Q:存在上市公司推出社会责任指数的吗?根据上述指数所创新的ETF是否稳定?
A:公司是有可能推出社会责任指数的,例如2014年中石油就退出了这一指数。这一指数的进出规则大致为:当上市公司申请进入时,如果9个评委过半数同意,则可以直接通过讨论来决定是否通过;如果同意人数未过半,则需对要进入的公司相关指标一项项审核;对于已经进入的公司,如果存在问题,需要一项项进行审核来决定是否退出。此外,如果公司收到证监会等相关机构调查处罚,会立即退出指数。存在退出所带来的问题是像中石油这样占比很高的公司突然退出指数会导致相关ETF的抛仓,引发波动。
Q:从趋势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数量处于一个不断上升的阶段。那么这种趋势的原因究竟是来自市场上投资者的相关信息需求还是监管者的考虑?
A: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在最初的10年主要是以美国市场作为学习标杆,进行相关规范;目前现有评议认为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发展是一种“问题导向”的改革,但这也带来了诸如监管者被相关舆论绑架,发展可能存在不完全的问题。
Q:有无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层面对不利的非专业媒体报道问题?
A:这种情况是存在的,为此上市公司往往面临巨大的财经公关费用,这是信息披露发展所带来的负效应。对此,必须加强对相关媒体的管理。但另一方面,上述现象的存在也说明上市公司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因此在要求上市公司提供证据来举证媒体报道不实。同时也要求发展上市公司重视自身管理治理水平、社会提倡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舆论气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