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七期学术报告通讯

发布时间:2014-06-05

    由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主办的2014年第7期讲座讨论会于2014年6月3日下午两点在会计学院楼108室召开。
    本次讨论会邀请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周勤业老师做有关中国资本市场制度背景的报告,本次报告的主题是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变迁与展望。上海财经大学刘浩副教授、周波助理教授等众多学者以及一些对学术有兴趣的在读博士生和硕士生参加了讨论。
    周勤业老师1986年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兼职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审计、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近年来在刊物上发表相关的论文多篇,承担财政部重点课题,并任项目负责人。
报告会上,周勤业老师以其广博的见闻及深厚的知识底蕴,给学者同学们展现了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历史画卷及未来蓝图,整个讨论会气氛轻松而热烈。周老师从原公司法关于退市的规定开始,分别给大家详细地介绍了上市公司首现退市,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规定,新准则实施和退市停滞,退市制度再起步以及退市制度展望等。
    首先,周老师对原先公司法对于暂停上市和退市的规定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一针见血地指出其制法与执法上的不足。虽原公司法第157条对暂停上市的有四条规定,但前三条都没有被执行,07年以前退市的都是第四条即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而这有可能是行业本身周期问题导致的,而158条中“经查实后果严重”和“限期”内等较为模糊的规定是前三条未能执行的原因,自91年开始11年以来竟未有一家公司退市。而其的背后反映出的体制不健全,周老师也是细点切入,缓缓道来,让在场学者同学们对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有了深刻的认识。
    紧接着,周老师沿着资本市场历史演变进程,谈到从2001年开始,资本市场终于在突破层层阻碍后出现了第一家退市的公司。所有退市公司由代办转让券商,利用深交所的系统实施了股份转让。后来一直到2006年为止,形成了较好的退市氛围,从2001年到2007年一共有44家公司被动退市。我国资本市场的结构在各种力量交织演进,资本市场的活力也在萌芽。
05年的股改使得市场流动性发生巨变,在法律结构层面,虽然我们把公司退市的规定从公司法写到了证券法第55条和56条,但也只是形式上的变动,具体法律规定与执行仍和以前公司法的规定差异不大。
    退市制度虽是缓慢前行,但到2006年为止也算形成了较好的退市氛围,然而07年及以后破产重整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退市处于停滞状态。在这里周老师提供了更加深刻的见解,退市制度的再一次停止并不是退市出了问题,而是上市制度的缺陷,上市和退市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协调运作的有机体。因为上市的难度较大,使得壳资源有巨大的价值,而一旦退市则是散户买单,真正没有经营好公司的人并没有被追究责任,反倒不用负担太大成本。
    由于市场各方呼声强烈,多层次市场体系初步形成,从2012年开始,我国资本市场通过对国外退市制度的研究,增加了新的退市指标。这里周老师为我们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这些新的退市指标分别涉及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市场交易,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但周老师认为营业收入1000万的规定容易达到,且对于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导致会计师很少出示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市场交易方面关于收盘价低于面值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合并股票来规避。随后周老师也为我们详细地介绍了严格恢复上市的规定,除此以外还完善了退市程序,弥补了以前的不足,包括简化终止上市和恢复上市的程序,明确审核期限。并设立风险警示板,提供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建立重新上市制度以及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最后,周老师对退市制度进行了展望。指出近几年退市公司较为有限,新增的指标容易规避,并认为退市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发现制度改革,政企分离,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维持上市地位成本的上升。市场最终会发展成为有进有退的成熟市场。
    周老师对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演变历程的讲述,引发了与会学者与同学的兴趣。众多学者都与嘉宾进行了热烈的探讨。从我国资本市场退市制度演变的大记事,到其运行的逻辑。从其前进的方向,到背后影响机制等。学者们各抒己见,与嘉宾的思想进行交流碰撞(有关讨论具体问答见文后的附录部分)。周老师的回答加深了学者们对资本市场及退市制度发展的认识,也为相关研究提供了思维源泉。周老师表示很高兴能与在场的学者同学交流,本次自己的收获也很大。在场同学们更是在周老师与学者老师的交流中感受到了他们思想的深邃与学识的渊博,更加感受到了财大人天下为己任的经济匡时精神,获益匪浅。
    最后,在一篇热烈的掌声中,此次讨论会圆满落幕。

附录:
Q:您认为原退市制度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是因为退市体系的缺陷还是当时市场力量的薄弱?
A:从制度缺陷来看,比如原公司158条中“经查实后果严重”和“限期”内等较为模糊的规定是原退市制度未能执行的原因,自91年开始11年以来竟未有一家公司退市。当然制度背景和人的因素也是难免的,比如您说的当时市场力量相对薄弱,有些利益集团甚至政治的力量阻碍退市制度执行肯定是有的,毕竟空子都是人在钻的。但归根结底还是退市制度或是整个资本市场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制度的设计本身不能建立在参与者都是道德高尚的假设下。
Q:05年将公司退市的规定从公司法写到了证券法,背后有什么深意吗?
A:从其法律条文的内容来讲,我认为这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变动,具体法律规定与执行仍和以前公司法的规定差异不大。但这形式上的变动也有一定的意义。比如这样就显得我们的资本市场更加更规划了。毕竟公司法是一个比证券法适用面更广的法律,而证券法更加贴近资本市场。这样细化是有利于市场完善的,尽管内容上没有多大调整。
Q:为什么很多人将07年及以后破产重整与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和退市停滞联系起来,背后的逻辑是什么?
A:其实退市制度的这次停止并不是退市出了问题,而是上市制度的缺陷。上市和退市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协调运作的有机体。当然这方面现在也还在改进。因为上市的难度较大,使得壳资源有巨大的价值,而一旦退市则是散户买单,真正没有经营好公司的人并没有被追究责任,反倒不用负担太大成本。所以这次停滞可能要更多从上市与退市的互相联系层面去考虑。
Q:我们在制定退市指标时,一般有哪些考虑?
A:现在很多新的退市指标一般都是借鉴对国外退市制度的研究。结合我们资本市场实情的本土化考虑还是很少,主要是经验还不多。这些退市指标问题也是很大的,营业收入1000万的规定容易达到,且对于审计意见类型的规定导致会计师很少出示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市场交易方面关于收盘价低于面值的规定也可以通过合并股票来规避。所以还是需要本土化的经验对这些指标进行进一步调整。
Q:您对我国证券市场退市制度有什么展望?
A:近几年退市公司较为有限,新增的指标容易规避,退市机制的建立有赖于发现制度改革,政企分离,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维持上市地位成本的上升。市场最终会发展成为有进有退的成熟市场。
Q:如何将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有机地整合?
A:这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单个制度的完善相对简单,要如何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就比较困难了。就上市制度而言,中国的股票市场肯定是要朝着注册制发展的,这个大方向是不变的。强化信息披露 、改革审核制度 、加强市场约束、完善定价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严处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将上市制度与退市制度有机地整合,目前最有效的还是借鉴外国比较成熟市场的经验。不要因为上市制度的不完善,真正有价值的企业不能到资本市场融资,使得上市公司这个壳就有很高的价值,那么肯定会妨碍上市公司的正常退市。